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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地点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备注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黔西县水务局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黔西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贵州省县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咨询电话:0857-4225842 |
黔西县水务局电话:0857-422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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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资源费征收 |
黔西县水务局 |
行政征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黔西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贵州省县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咨询电话:0857-4225842 |
黔西县水务局电话:0857-422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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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黔西县水务局 |
行政征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02日国务院令641号发布) |
黔西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贵州省县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咨询电话:0857-4225842 |
黔西县水务局电话:0857-422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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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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